我們都知道,現在是互聯網時代,推廣業務離不開網絡推廣,常見的就是搜索引擎上的競價及付費廣告,那在搜索自己的商標的時候,出現別人的品牌,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呢?今天借著一個真實發生的商標侵權案件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就在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因使用他人的品牌作為搜索結果的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并且認定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并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000元。
接下來就讓我們來了解下案件的具體情況:
一、案情背景:
該侵權商標所有者是一家擁有多個知名餐飲品牌的集團企業,該集團將其下品牌和商標授權給了杭州一家公司使用,并簽訂了獨占使用協議。而近期被授權方在使用搜索引擎搜索該商標時發現,展示在首頁第一位的竟然不是自己公司?這讓其百思不得其解,而查看搜索結果時提示為廣告,且點擊該鏈接后跳轉至存在競爭關系的麻辣香鍋加盟網站,因此,原告認為,被告將原告享有獨占使用權的商標用作于推廣,其行為已經構成侵犯了自身的商標權,于是要求被告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二、法院的觀點:
使用他人的商標作為搜索關鍵詞時,是否構成了商標侵權,對于這個問題,需對涉案商標的顯著性以及其企業和商標的知名度、實際混淆證據、相關公眾的關注度、市場的分辨能力,以及對被告的使用情況和范圍、是否存在構成不當意圖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而根據商標法中第四十八條中的相關規定,商標的使用主要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包裝及容器以及交易文書上,或是用于廣告宣傳、展覽等商業活動中。因此,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主要看該侵權人是否造成了公眾對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
而在本次案件中,出現在某搜索引擎結果頁面的涉案關鍵詞,對于相關公眾能夠引起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而雙方又都是麻辣香鍋的餐飲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已經重合,而客戶在搜索該涉案商標時被引入到了被告的網站中,形成了兩者之間的混淆,由此,已經造成了原告的損失。
最終,法院宣判認定被告涉及侵犯原告商標獨占使用權,按原告要求賠償9000元。如果您更多的疑問或問題,可以咨詢在線顧問獲取更專業的幫助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