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稅三期之后,很多自媒體平臺都在營造一個焦慮情緒:三流不一致(加物流為四流)有稅務風險。
再加之稅務局時不時會通報“虛開發票“的處罰文件,其中有不少就是銀行賬號資金往來與往來發票金額嚴重不匹配的情況。
于是有人就更慌了:資金流與發票流不一致,我們公司就有這種情況,豈不是很危險?
先別慌,關于“資金流與發票流不一致是否屬于虛開”的問題,稅局明確了!
所以,資金流和發票流不一致的時候,只要業務是真實發生且向實際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是沒有問題的。
其實,很多人對“三流一致”產生了誤解,只進行政策解讀,而沒有考慮到實際情況的特殊性。
所謂“三流一致”,其實就是:銷售方、開票方和收款方為同一主體;購買方、售票方和付款方為同一主體,達到三流一致。
在192文件中,規定了收款方和開票方一致,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前提條件,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也會出現收款方和開票方不一致的情況。
比如,企業向農戶采購農產品,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屬于付款方向收款方開票)、稅務機關向收款方代開發票等特殊情況抵扣進項稅額,開票方實際上不屬于收款方,三流不一致,也是符合相關規定的。
舉個例子。
A公司是一家建筑集團企業,2020年承接了C公司的施工建設項目,后授權子公司B進行施工建設,并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C,稅額260萬元,C公司把款項直接和B公司結算。
雖然三流不一致,但是B公司不屬于虛開發票!C公司可以根據B公司根據實際業務開具的建筑工程專用發票進行抵扣進項稅額的。
這個案例屬于母子公司的內部授權,在實際經營中, 還有總分公司之間也會存在所謂的“三流不一致”的情形,比如分公司購進一些原材料,取得專票,由于資金問題,由總公司來統一付款。
這里總公司是一個代墊款項的角色,取得的專票依然能抵扣,在確保業務真實的前提下,因行業或企業資金監管制度規定,發生“付款方與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則上是可以抵扣的,但是需出具相關證明資料,比如委托代墊協議,授權書等。
這其實是財務對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務籌劃知識。但實際工作中,財務往往只停留在對政策的表面解讀上,從而陷入誤區!
三流不一致,并不代表經濟業務就是有問題的,就是虛開發票!而應當觀察真實的業務環節是如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