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4月,公司清理出已提足折舊的不需用固定資產5件,共計資產殘值200萬元。
公司擬對這部分資產進行處理,經市場調查,財務部拿出了三種方案:
第一種方案是作為固定資產直接對外銷售,公司可凈得150萬元;
第二種方案是將固定資產作為廢舊物資拆解后再銷售,預計可取得銷售收入180萬元,但公司需另付拆解費20萬元;
第三種方案是將拆解后的固定資產按拆解后的售價與買家簽訂銷售合同,同時補簽一個委托拆解勞務合同,并由公司承擔相應稅負。
為作出合理的選擇,公司邀請稅務專家對三種方案進行了詳盡分析。
第一種方案如果企業直接銷售已經使用的舊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繳納增值稅。其中,“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該公司銷售的殘值固定資產符合上述條件,可以按規定暫免繳增值稅。由此,可凈得利150萬元。
第二種方案如果公司將殘值固定資產進行拆解,產品的屬性和使用價值都發生了變化,拆解后的廢舊材料已不屬于固定資產了,而是屬于舊貨。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公司銷售舊貨應繳納增值稅為180÷(1+4%)×4%÷2=3.46萬元。按此方案,公司耗用稅收成本3.46萬元,可凈得利180-20-3.46=156.54萬元。
第三種方案公司與需要拆解固定資產的客戶按拆解后的售價,即180萬元,簽訂固定資產銷售合同,同時再與其補簽一個20萬元的委托拆解勞務合同。在補充合同中,雙方約定拆解勞務應繳納的稅金由公司承擔。這樣,公司既可以取得180萬元的銷售收入,又可以避免繳納舊貨銷售的增值稅,公司需要負擔的只是20萬元的勞務服務應繳納的1萬元(20×5%)營業稅。按此方案,公司耗用稅收成本1萬元,可凈得利180-20-1=159萬元,相比第一種方案多獲利159-150=9萬元,比第二種方案節約應繳稅金3.46-1=2.4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