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業企業,必須留意五個風險防控措施。
1、依據《國稅總局有關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多個現象的通告》(國稅發〔2009〕37花了7天時間)要求:歸納繳稅公司不適合核定征收方式。因而,針對開設跨區域子公司的建筑業企業,其繳稅方式和征繳方式理應妥當挑選 ,核定征收則沒法可用歸納繳稅,歸納繳稅則不可核定征收。
2、依據《國稅總局有關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相關難題的公示》(國稅總局公示2012年第27號)的要求,依規按核準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公司,獲得的出讓股份(個股)收益等出讓財產收入,應全額的記入應稅收入額,依照主營業務新項目(業務)明確適合的應稅所得率測算繳稅;若主營業務新項目(業務)產生變化,應在當初年度匯算清繳時,依照轉變后的主要經營新項目(業務)再次明確適合的應稅所得率測算繳稅。
換句話說,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業企業,假如產生出讓財產收入,無論財務會計上怎樣計算,不論是賺錢或是虧本,均要以全額的收益做為計稅基礎,依照主營業務新項目適合的應稅所得率測算繳稅,不然將遭遇稅收風險性。
3、針對一般記稅方式記稅新項目較多的建筑業企業,挑選 核定征收,有可能會多交企業所得稅。這是由于,一般記稅工程項目的進項稅僅有獲得所得稅增值稅專票等合規管理繳稅憑據方能抵稅,但核定征收方式下的企業所得稅只跟開稅票收益相關,不相干成本費,不管其成本產生是多少,繳稅憑據獲得是多少,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全是一個定量分析。
4、雖然核定征收方式下,建筑業企業交納的企業所得稅不會再與稅票等抵扣憑據掛勾,但從財務核算的角度觀察,依據《會計法》的有關要求,申請辦理經濟發展業務事宜,務必填寫或是獲得會計原始憑證并立即提交財務會計組織。一部分建筑業企業,產生經濟發展業務事宜,無一切會計原始憑證或立即以白條入賬,存有違背《會計法》的風險性。
5、依據現行標準個人所得的有關要求,建筑業企業付款給本人的花費,僅有「個體戶的生產制造經營所得」和「對事業單位的承攬、租賃所得的」這兩大類所得的,不用代收代繳個人所得稅,別的九類所得的,不管是不是歸屬于所得稅的征繳范疇,建筑業企業均需執行代收代繳責任。
小編觸碰的一部分核定征收的建筑業企業,向本人支出成本時,覺得不用獲得稅票做為企業所得稅扣減憑據,主觀臆斷的忽略了代收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難題,風險性巨大。
總而言之,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僅僅對于企業所得稅這一個稅收,針對所得稅進項稅的抵稅、財務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個人所得稅的代收代繳責任等難題,依然要引起重視。針對經營規模很大的建筑業企業,理應統籌謀劃,有效籌備,挑選可用公司全步驟、全業務、全稅收的征繳方式。